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管理,根据《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评审认定,为接受政府康复救助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残联组织应当与定点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对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履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定点机构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定点机构实行评审认定制度,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合理布局、保障康复救助服务质量、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各地要充分利用教育、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公共服务资源,统筹功能、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定点机构建设。
第五条 申请定点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合的执业许可;
(二)服务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具备住建或消防等部门认可的相关合格材料;
(三)具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且开展服务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定点机构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合的执业许可是指:从事康复医疗服务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康复教育服务的,应当取得教育相关资质。
第七条 定点机构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康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所在地县级残联接收相关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核验机构法人资格、执业资质、消防安全等材料,并进行现场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二)评审。市或县级残联会同有关部门从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评审标准》开展现场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果。
(三)公示。组织评审的残联应当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县级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定点服务协议。协议期一般为三年。
(五)备案。市级残联定期将辖区内定点机构情况报省残联备案,并在全省公布。
第八条 定点机构实行等级管理,根据评审结果,由低到高依次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次。
第九条 定点机构评审时按下列标准认定等级:
(一)70分≤评审分<80分,为一级定点机构;
(二)80分≤评审分<90分,且开展相关康复服务满三年,为二级定点机构;
(三)90分≤评审分≤100分,且开展相关康复服务满五年,为三级定点机构。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机构中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不得低于该类别分值的60%、70%、80%。
一家机构申请多类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的,在满足单项业务条件的基础上,按全部受训儿童计算人均面积和师生比。
第十条 定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业务培训,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定点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救助费用单独建账,在醒目位置公示康复服务收费政策,并定期公开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残联组织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定点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服务协议,应当责令退出或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退出。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县级残联报备,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定点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经营范围、服务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提前向县级残联报备。县级残联对定点机构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变化较大影响康复业务的,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定点机构发生停业(歇业)、被撤销或关闭的,应当及时向评审认定的残联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被撤销或关闭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协议期内,定点机构可自愿申请退出,退出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市级残联备案,并报省残联向全省公布。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出现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情形的;
(二)采取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机构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者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六)存在消防、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存在伤害、虐待儿童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
(八)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定点机构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或未履行服务协议,造成救助资金损失的,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经费并依法处理;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成为定点机构的,服务协议继续执行;服务协议期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